在建材行业中,差价是指同一商品在不同销售渠道或不同时间的价格差异,对于建材经销商来说,他们可能会通过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以较低的价格进货,然后以较高的价格销售给终端客户,从而获得差价利润,对于这部分差价利润,建材经销商是否需要交税呢?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建材经销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其销售货物的税率为 1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征收率为 3%(疫情期间为 1%),建材经销商的销项税额=差价÷(1+税率)×税率,某建材经销商以 1000 元的价格进货,然后以 1200 元的价格销售给终端客户,那么其差价为 200 元,销项税额为 200÷(1+13%)×13%=20.35 元。
由此可见,建材经销商需要根据自己的纳税身份和销售方式,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建材差价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呢?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建材经销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其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合法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建材经销商可以将其进货时支付的增值税,从销售时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某建材经销商以 1000 元的价格进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130 元,那么其进项税额为 130 元,然后以 1200 元的价格销售给终端客户,那么其销项税额为 20.35 元,由于其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纳的增值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建材差价都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只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真实的、合法的、并且取得了合法凭证的支出,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建材经销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那么其取得的建材差价部分就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某建材经销商以 1000 元的价格进货,然后将其中的 100 元用于赠送客户,或者将其中的 100 元用于个人消费,那么这 100 元的建材差价就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是需要按照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需要注意,在营改增之前,一些建材经销商可能已经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了营业税,并且取得了合法的营业税发票,在营改增之后,这些建材经销商如果继续按照 3%的征收率销售货物,并且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其取得的营业税发票就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如果这些建材经销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按照 17%的税率销售货物,那么其取得的营业税发票就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建材经销商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判断其取得的建材差价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并依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如果建材经销商存在任何疑问或不确定的地方,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会计师,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损失。
